2017-海外孵化器、海外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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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R—2017—0060002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濟南市財政局 |
濟科發〔201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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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濟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業孵化器
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濟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科技局、財政局,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濟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濟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1.濟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2.濟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濟南市財政局
2017年6月7日
附件1
濟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圍繞濟南市“打造四個中心,建設現代泉城”的總體目標,根據《濟南市推進區域性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政策》(濟政發〔2016〕20號)要求,為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借助海外市場及資源開展國際合作,進一步引導和推進濟南市海外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海外孵化器”)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建設在外、支持在內”的原則,對海外孵化器建設的支持對象為申報海外孵化器的濟南市相關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海外孵化器應具備的功能:
1.吸納濟南市中小型科技企業入駐,為此類企業在駐在國(地區)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提供便利。
2.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和研發團隊來濟創新創業。
3.協助開展海外招商引資,引進海外高科技項目來濟落地轉化。
4.協助組織當地企業、大學、科研機構及華人華僑協會、當地留學人員來濟參觀考察、參展參會。
5.鼓勵海外孵化器申報單位設立投資孵化基金,擇優對入駐企業開展股權投資。
6.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海外孵化器的申報遵循自愿申請原則。申報海外孵化器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申報單位為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具備一定的規模和影響力,有引領全市行業發展的實力,有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基礎和豐富的國際合作經驗及相關人才儲備。
2.海外孵化器應位于科技發達國家(地區);建設方式可采取自建(購買、租賃等)、合作建設等。能夠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及基本辦公設施,為濟南市入駐企業提供的工位不少于20個。在合同期內應為濟南市入駐企業提供免費辦公場所及其他優惠政策。
3.擁有一支具備海外投資管理經驗、熟悉海外孵化器駐在國(地區)當地情況的專門管理團隊,具有相應的政策、制度、資金和服務保障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商事、法律、知識產權等一系列服務支持,幫助入駐企業降低國際科技合作成本。
4.與駐在國(地區)政府、高校、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有合作關系。
第五條 海外孵化器的申報程序:
1.每年由市科技局下發通知,由各區縣科技主管部門發動并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申報。由各區縣科技及財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上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2.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海外孵化器進行評審。
3.對通過評審的海外孵化器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后納入扶持名單。
4.市科技局與海外孵化器申報單位簽訂《濟南市海外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合同書》,合同書每年一簽。
第六條 根據評審結果和孵化實績,對納入扶持的海外孵化器申報單位給予經費補助。每家海外孵化器申報單位每年最高可給予200萬元補助;連續支持3年。
第七條 對納入扶持的海外孵化器申報單位,第一年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第二年、第三年根據孵化實績給予補助。具體程序為:海外孵化器申報單位在第二年、第三年年初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的孵化實績報告及當年孵化器建設工作目標。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海外孵化器上年度孵化實績進行評估,對孵化實績合格的,每年給予申報單位最高200萬元補助資金;對孵化實績不合格的,取消當年補助資金。專家并對海外孵化器申報單位提交的當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評估或修正,確定海外孵化器當年度評估目標。
第八條 補助資金用來補貼海外孵化器建設運營以及購買海外孵化器相關服務的費用。
第九條 通過海外孵化器促成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報濟南市科技發展計劃,或通過海外孵化器引進的科技人才、團隊申報濟南市各類人才計劃,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條 市科技局是海外孵化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海外孵化器建設進行規劃管理和業務指導;各區縣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負責對本轄區的海外孵化器建設進行管理指導。
第十一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科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6日。對納入2016年度至2019年度科技計劃扶持的海外孵化器予以補助。
附件2
濟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業研發機構建設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圍繞濟南市“打造四個中心,建設現代泉城”的總體目標,根據《濟南市推進區域性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政策》(濟政發〔2016〕20號)要求,為支持濟南市企業“走出去”開展海外科技企業研發機構(以下簡稱“海外研發機構”)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建設在外、支持在內”的原則,對海外研發機構建設的支持對象為申報海外研發機構的濟南市相關企業。
第三條 海外研發機構的主要功能是:通過與駐在國(地區)當地政府、行業協會、企業、高校、科研單位等建立起科技交流與合作關系,對接海外科技人才和項目資源,為進一步開拓海外市場,提升濟南市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起到橋梁紐帶作用。
第四條 海外研發機構的申報遵循自愿申請原則。申報海外研發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申報單位為依法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有良好的國際科技合作基礎和豐富的國際合作經驗及相關人才儲備。
2.海外研發機構應位于科技相對發達國家(地區);建設方式可采取自建(購買、租賃等)、合作建設等多種方式進行。
3.海外研發機構與濟南市申報單位在主營業務領域和研發方向上應具有一致性。
4.在海外有相對固定的研發場所及相應研發條件。
5.與海外高校、科研單位或企業簽訂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研發合同(協議),對引進項目成果、海外人才及合作研發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等有明確的約定。
第五條 鼓勵入駐濟南市海外孵化器的企業在海外開展研發工作,但對于設在海外孵化器內的研發機構,不再受理其對海外研發機構補助資金的申請。
第六條 海外研發機構的申報程序:
1.每年由市科技局下發通知,由各區縣科技主管部門發動并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由各區縣科技及財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上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2.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海外研發機構進行評審。
3.對通過評審的海外研發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后納入扶持名單。
4.市科技局與海外研發機構申報單位簽訂《濟南市海外科技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合同書》,合同書每年一簽。
第七條 根據評審結果和研發實績,對納入扶持的海外研發機構申報單位給予經費補助。每家海外研發機構申報單位每年最高可給予50萬元補助;連續支持3年。
第八條 對納入扶持的海外研發機構申報單位,第一年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第二年、第三年根據研發實績給予補助。具體程序為:海外研發機構申報單位在第二年、第三年年初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的研發實績報告及當年研發工作目標。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海外研發機構上年度研發實績進行評估,對研發實績合格的,每年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資金;對研發實績不合格的,取消當年補助資金。專家并對海外研發機構提交的當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評估或修正,確定海外研發機構當年度評估目標。
第九條 補助資金用來補貼濟南市企業在海外研發機構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費用。
第十條 通過海外研發機構促成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報濟南市科技發展計劃,或通過海外研發機構引進的科技人才、團隊申報濟南市各類人才計劃,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是海外研發機構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海外研發機構建設進行規劃管理和業務指導;各區縣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負責對本轄區的海外研發機構建設進行管理指導。
第十二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科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6日。對納入2016年度至2019年度科技計劃扶持的海外研發機構予以補助。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發